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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申请受理实施细则

作者:白山产权   来源:未知   点击:次   更新时间:2016-05-13 09:11
        第一条 为规范在白山市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公司”)进行的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产权公司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公司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申请受理,是指产权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权转让申请进行规范性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应按照相应的示范文本与产权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事项。
        第五条 转让方通过《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公司公开发布具体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对《信息发布申请书》填报内容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发布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批准或备案的,转让方应履行相关的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产权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工作。重点审核《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规范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经审核符合齐全性和规范性要求的,产权公司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产权公司可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七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和受让条件,但不得设置以下几类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一)无正当理由,受让方资格条件只有独家具备的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明显过高或明显不合理情形;
(三)受让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情形;
(四)其他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第八条 产权公司对转让方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和受让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产权公司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九条 产权公司根据《信息发布申请书》起草《产权转让公告》后,由转让方复核。《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三)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期限;
(四)挂牌和受让登记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以及登记地点;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条件;
(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何种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转让或拍卖的,公布竞价或拍卖时间;选择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公布评标方法和标准;
(七)明确优先购买权人的行权方式;
(八)按照产权类别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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