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 白山产权交易中心!
网站地图
添加收藏
设为首页
,
首页
关于我们
中心动态
项目推介
公告信息
政策法规
交易规则
常见问题
您现在的位置:
>
交易规则
>
产权受让意向登记实施细则
作者:白山产权 来源:未知 点击:次 更新时间:2016-05-13 09:18
第一条
为规范在白山市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公司”)进行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产权公司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公司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是指产权公司按照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条件等要求,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挂牌期间工作时间内,向产权公司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及要求的其他材料,并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产权公司对《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及附件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要求的,应当在产权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补充或调整。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全部条件。
第八条
产权公司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规范性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做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做出相关承诺并提供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
(五)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条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身份提交受让申请。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推举一方作为代表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提交受让申请的,应当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涉及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转让方事先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来产权公司登记并交纳足额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价活动中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受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已提交申请但未按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产权公司在挂牌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反馈意见表》告知登记情况和下一步工作程序。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需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材料,交由转让方复核;其他类别产权转让项目则无需转让方复核。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收到中心《反馈意见表》及所附材料后,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委托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公司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产权公司与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可就有关分歧事项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登记后不得无故撤回受让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的,应向产权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产权公司同意后,书面通知转让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返回上一页
国有产(股)权转让
挂牌公告
项目推介
政策法规
实物资产转让
挂牌公告
项目推介
政策法规
不良资产处置
挂牌公告
项目推介
政策法规
金融资产
挂牌公告
项目推介
政策法规
投(融)资服务
挂牌公告
项目推介
政策法规
商务合作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客服电话:0439-5107509 客服邮箱:baishancq@126.com
Copyright © 2014-2016 www.bscqjy.com 白山产权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吉ICP备14004078号 吉公网安备 22060502000004号 技术支持:
白山里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