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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成交签约实施细则

作者:白山产权   来源:未知   点击:次   更新时间:2016-05-13 09:27
        第一条 为规范在白山市产权交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公司”)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的签约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产权公司其他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公司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根据挂牌后征集受让意向的结果,按协议方式确定受让方的,产权公司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按照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产权公司在2日内组织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有必要时,组织交易双方按照示范文本签署《产权转让合同》。
       第四条 《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五条 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产权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转让合同》进行鉴证。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产权公司应当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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